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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应注意下列问题: 1、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 2、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出资时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在进行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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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商标权出资的一些问题,什么是商标权出资呢?商标权出资是指依法以注册商标作为出资的具体方法。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金,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那么,商标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根据业内人士的总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出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金额需要作价计算,经发起人认可后即构成不变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二、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商标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三、商标权出资的作价。与其他方式出资,如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实物、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过,也有相应的折旧计算方法,而在技术市场上,没有较为统一的市场价。四、权利转移的法律手续。依照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过户登记。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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