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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一定能够得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时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一定能够得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高院只是受理,是否立案还需要等审查结束后才知道。 2、从你所说来看,中院撤销并无过错,高院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较大。 3、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2009年的调解书,2017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应该执行立案,应该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所以一中院的裁定为正确的。 4、由于张某怠于在时效内行驶自己的权利,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时效的立法意图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国家的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在躺着睡觉的人。 5、对于此案,个人认为走高院的程序,虽说是自己的权利,但可行性不大。 要解决此案,不能再次起诉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属于一事不再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唯独只有看从物权的角度以新的理由诉讼。因车辆归张某所有,但车辆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交付还需要以登记,对于张某要实现物权的完整性只有过户,而王某不配合,妨害了张某行驶物权。而物权的排除妨害又不受时效的限制。也许,这样的方案比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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