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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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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得单独定罪,而应当与拐卖妇女儿童实施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手段,无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3)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犯罪分子通过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犯罪分子拐卖、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外,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为的,如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行为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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