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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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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行政诉讼法》也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要向法院提交事实依据,还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其有效性。但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有权随时要求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才是合法的。
一、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提起抗诉,由此进入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答辩状。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2、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3、行政机关应按时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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