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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高空坠物的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7-0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民法总则关于高空坠物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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