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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各县(市)区XX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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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二)禁止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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