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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张、证据原则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则,患者应当承担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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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官司需要的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_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及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2、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医疗事故重证据,举证责任在哪方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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