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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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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赂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三人以上的;(二)非法所得用于贿赂的;(三)通过贿赂谋取职务晋升和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贿赂司法人员,影响司法公正的;(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贿赂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贿赂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贿赂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贿赂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贿赂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贿赂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有影响力人行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2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受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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