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予以从宽处罚。 首相就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其次就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云南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出台让司法实务工作与国家新修法律法规的运用及时得到了衔接,不仅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了规范性、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实践依据,更依法及时保护、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五十三条,依据法律对被判处各类刑罚的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条件、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监督机制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增加了减刑规定,填补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成为《实施细则》中的一大亮点。
下面是减刑假释实体条件的具体内容: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6人已浏览
511人已浏览
306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