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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三...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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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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