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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
1、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权利纠纷以及离婚案件纠纷等。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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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和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抚养纠纷、收养纠纷解除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产份额分割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家庭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危险防范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不正当利益纠纷、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版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纠纷。 2、除名.解雇或解雇争议纠纷。 3、对企业的其他处理或处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有工伤认定纠纷。 5、其他。 这种纠纷和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由相关劳动争议管理部门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结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仲裁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不能包括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果选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举者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引起的纠纷,申请死亡、失踪、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财产没有所有者等非纠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没有被罗列在上述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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