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保护管理规范,加强对绿地日常保护管理,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污水,补植、修剪、扶正树木,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砍伐除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树木或者需要移植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每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当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栽植物等措施进行绿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659人已浏览
5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