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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 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销卫生防疫站×字第×号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变更税务局×字第×号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①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②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③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以下几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部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不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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