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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反诉。公诉自诉事件是指管辖范围内属于国家公诉事件,但由于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诉方式提起诉讼。公诉自诉事件的条件:1、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不予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没有规定书面通知。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并不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找去问,才口头通知“那个事没有立案”。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很难的。而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只能给“控告人”,控告人不一定是被害人,被害人拿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不能到法院提出自诉。
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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