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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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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进行补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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