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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则人民法院当然就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民诉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则人民法院当然就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民诉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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