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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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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中有变更诉讼。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增加原告义务或者损害原告权益。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诉讼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真相:不行。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选择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恒定原则: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原告,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视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是被告。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和二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现分述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类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第二、二审判决类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查清事实后改判,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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