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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什么行为

2022-02-24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是指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称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如修缮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等。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是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本条对行为的执行规定了本人实施和可替代实施两种。可替代行为,是指可以由他人代替行为人本人实施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一般来说,可替代行为都是积极的作为,不作为一般不具有可替代性。可替代性行为,原则上应当由被执行人自己履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执行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完成该行为,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给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例如,公民甲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自己拆除,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门拆除,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拆除,因完成这一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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