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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是否具备身份性质?

2022-10-20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法律只是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时的主体进行了限制,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申请。笔者认为,这其实是村民的宅基地分配权,一旦村民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作为资格的“宅基地分配权”随即转化为财产性的“宅基地使用权”,从物的效用上界定为“用益物权”。因此与村集体成员身份有关的是“宅基地的分配权”,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不享有本村宅基地的分配资格,村民也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分配权”转让给他人;而在“宅基地分配权”基础上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应当允许权利人充分利用包括流通。物权法对集体组织成员取原始得宅基地后的使用权主体并没有明确限制。从实践看,现行立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决定了其权利享受主体的可变化性。如果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原始取得阶段是与成员权紧密相连的话,那么随着一些法律事实的变化,其权利享受主体的身份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发生变动的。2、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随房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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