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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分割您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法律规定的过错,如果有,无过错方可以相对的多分一点。如果没有一方有特别过错的一般原则上一人一半。关于子女抚养,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女方;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状况、居住环境等综合考虑,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有利谁取得孩子抚养的可能性较大;10周岁以上的主要听取孩子的意志。反正就是本着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判。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岁以下的小孩由女方抚养为宜。这样做是合法的。但要说明理由。根据你的情况,应是户口迁出了。但不希望孩子的户口落在娘家。法律基本精神是根据以下几点判罚: 一、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二、由首先提出离婚的对方抚养。一方在提出离婚者有理的情况下。反之,则由另一方。 三、提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一定要举出自己有能力,决心抚养好孩子,并有实际保证行为。同时,举出对对方抚养的质疑,以及长远抚养、教育的质疑。 四,孩子有认识能力时,孩子自由的选择为重要判罚标准。
(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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