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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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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二)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离开现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律法规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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