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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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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基金办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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