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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乙上诉的为什么不应当开庭审理

2022-10-05
因涉嫌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上诉的,不是不应当开庭审理,而且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法院仍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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