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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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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2.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3.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评分,符合标准分数的人员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PS:个人不能申请积分)3。本市单位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窗口办理流程: 1、办理人到受理点填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 3、制证部门制作居住证; 4、办理人凭受理回执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办理条件: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所需材料:1、填好的《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2、办理人或其他有效明原件或复印件;3、办理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4、居住地址证明; 5、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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