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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议范围的限制。2、对于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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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2、被告人自行辩护;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4、二轮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1、被告人陈述;2、法庭教育;3、休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程序为:(1)庭前准备。查阅检察官移送审查起诉的档案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者是否已出庭,并宣读法庭规则。审判员就座后,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将被告传送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法院调查通过询问被告或证人以及证据质证来查明案件的事实。(4)法院辩论控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辩论。(5)被告最终声明,在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最终声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调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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