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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股东债

2022-08-11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以总结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而《企业破产法》对于股东债权的清偿顺序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也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由此导致管理人在登记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时对股东申报的债权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基于此,笔者拟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初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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