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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年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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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指企业近5年来有发生亏损的时候。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年纳税年内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损失总额,不管前五年是否发生全部损失,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前五年发生的损失总额,如某企业在2000年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20万元损失,1995年发生10万元损失,1996年发生1万元损失,1997、98、99年发生45万元损失,20000年的收入可以弥补1995、97、98、995年发生的损失,其他年度没有弥补的损失,即使19996年的损失不能顺利弥补。无论是否纳税年度赤字,纳税人都必须填写《赤字补充明细表》,反映以前年度赤字在本年度的赤字补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明细表和表和相关资料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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