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男方:______,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______市人,现住______。 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_...
男方:______,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______市人,现住______。 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_...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无需偿还。
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