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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给你出具伤情鉴定,必须有办案单位的委托书,无论是公安局的鉴定机构还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办案单位委托,没有委托书,不会给你做的。 ...
有同样经历的人,就是医生不负责造成的你所说的应该主要责任,但医学会向着它你想想就那几家医院鉴定,今天你们鉴定我的明天我们鉴定你的能公平吗?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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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鉴定委托书填写须知 1、本次鉴定仅对送检的检材、样本负责。 2、本鉴定委托书作为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的重要依据。填写鉴定委托书应字迹清晰、完整、规范,推荐机打,不能留有空格。 3、委托鉴定单位一栏应为各级公安消防、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行政执法部门,并需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4、案件简况一栏主要包括起火或报警时间(年月日时分)、案件经过、现场勘验情况(起火部位)以及初步确定的可能原因等。如需要案件情况详细说明可另附纸页。 5、检材样本一栏应按标号依次填写,描述准确清楚,最好注明提取位置、功能用途等,未填写的标号处画斜杠,数量多可另附火场样品提取清单。 6、鉴定目的一栏应写明是电气熔痕鉴定、助燃剂鉴定、易燃气体鉴定、化学成分鉴定或自燃危险性鉴定等具体的测试内容。 7、残留检材处理一栏中助燃剂鉴定和易燃气体鉴定残留检材,一般填写放弃,需作为物证等特殊情况时可取回或寄回。其他检测项目残留检材的处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填写。寄回检材的费用需到付。 8、送检人一栏需两人手写签字,且书写清晰,并填写送检时间、证件号码、手机电话(一人即可)。 9、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与本鉴定机构保持联系。鉴定结束后,本鉴定机构邮寄出的报告或检材20日后,本鉴定机构没有收到反馈信息即视为委托鉴定单位联系人(或送检人)已经收到报告或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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