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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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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居住时间较长的,一般不予返还彩礼。同时需要衡量离婚起诉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结婚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判断是否应当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不符合以上几种情况,不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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