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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公路未通车发生事故道路施工方被判赔偿

2022-10-26
【环境损害】公路未通车发生事故道路施工方被判赔偿2006年12月12日早晨6时50分许,原告程正红驾驶摩托车载A(系原告程正红之妻)到XX厂上班,因醴官公路正在改造,程正红决定通过蒋家桥石湾组醴潭高速公路简易出口上还未通车的醴潭高速公路到厂里上班。大约行驶2—3公里,至高速公路K35+600M地段时,为避让相对行驶的一部小货车,程正红驾驶摩托车撞在堆放在路面上的砂石堆上,由于速度较快,程正红及A均摔倒在地并当场昏迷,待程正红苏醒向“120”急救中心求救,救护车到达事发地点时,A已经死亡。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鉴于2004年10月18日株洲市XX就整治醴潭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环境发出过通告,其中第六条规定:严禁人员到醴潭高速公路施工场地玩耍、戏闹;严禁人员在未正式通车的醴潭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006年4月20日湖南省公安厅也就维护醴潭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安全发出了通告。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程正红无视株洲市XX及湖南省公安厅通告,在尚未正式通车的醴潭高速公路路面上驾驶摩托车造成本案事故,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被告广西远航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下设机构被告醴潭高速公路路面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进行路面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既未将蒋家桥石湾组处简易出口予以封闭,亦未在该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随意进出施工阵地的车辆、人员无人监管,未及时消除该出口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造成本案事故亦有一定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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