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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下: 1、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订立书面协议; 3、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不约定,但是利率...
(1)要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借款人必须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还款能力较差的,坚决不能借,否则即使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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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3、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开庭需要注意的内容是,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书记员应当查明出庭情况,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信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相关事项。
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首先,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是否合法。其次,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就意味着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于合法场所,不是用于贩卖毒品或赌博等非法目的。最后,在实践当中,自然人借款是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需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应当实际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出具收条。最好是用银行转账形式出借款项。如果借款有利息,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注明,否则视为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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