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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除犯罪服刑,或有案底及其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除外!但是本着不给公安工作带来些许不便的前提下,建议不要改名或者多次改名...
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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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变更: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如果孩子想改名,他或她的父母或收养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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