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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并登记,也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的债权这样处理:不予确认的债权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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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予以确认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填写债权异议申请,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反驳。也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填写债权异议申请,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反驳。也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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