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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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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二、要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三、要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四、要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五、要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六、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七、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八、要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九、要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十、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十一、要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十二、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十三、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十四、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十五、要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十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十七、要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十八、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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