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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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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即使是恶势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及时解决纠纷。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制度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结果,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遵守法律的意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宣告和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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