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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现因乙方个人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乙方自愿提出(注:只有员工主动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同意,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正式解除。 第二条:乙方的离岗日期为年月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管理规定》的交接流程进行工作交接。归还所有属于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载体)和财物、电脑、邮箱密码等,如乙方交接不清,导致甲方损失,其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小写:¥),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结算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津贴、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四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因此双方确认本条所述费用为甲、乙双方所协商之数额,若与法定或者实际计算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一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本协议或确认本协议无效。与上述所有款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由乙方个人依法承担,由甲方在此款项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甲方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为乙方办理退工退档及社会保险减除手续,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办理上述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签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继续有效,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受到任何影响,甲乙双方仍应严格依约履行。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或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异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监察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已付款项全部追回,乙方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对乙方在甲方的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期间基于借调关系、劳动关系等可能获得的全部补偿,乙方与甲方的关联企业再无任何争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后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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