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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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