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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破产申请后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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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人民法院关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是对破产案件做出的所有裁定中唯一可以诉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股东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享有诉讼权的股东在解散公司诉讼前耗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表决。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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