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意见...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答复:斗殴参与者,无论主要分子是否知道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和他人的行为,仍参与斗殴,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行为人明知识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495人已浏览
564人已浏览
8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