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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属于特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术非法集资的行为,从犯罪主体可分为个人集资诈骗和单位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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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所以既有一般诈骗罪的共性,也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备的特殊性。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用于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和财产;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或单位实施诈骗行为,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也可以是为了购买某物。就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包容的法律,属于特殊法律。因此,以诈骗方式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犯罪分子的行为违反集资诈骗罪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受害人如果决定为罪犯出局集资诈骗罪谅解书,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集资诈骗罪谅解书范本规定的内容书写。这样,犯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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