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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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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冻结期为1年,动产检查,检查期为2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期为3年。(二)持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限制规定。(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四)申请人的起诉和诉讼请求被生效审判拒绝,财产保全未到期的,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1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持续到一审结束。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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