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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后使用和消费的,实际使用和消费的金额为抢劫金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或消费的,按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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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2、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抢劫信用卡是否构成抢劫罪取决于其具体行为后果。《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实际使用,消费金额为抢劫金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实际使用,消费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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