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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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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一)排放污染物不符合环境功能区或者总量控制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延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按规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尚未安装或者联网的;(四)按规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但尚未制定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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