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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2、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的规定为: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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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购买股票后不能退股,因为股票是一种投资工具,利益与风险共存。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其权益与风险就由投资者个人享有和承担了。也就是说,无论股票涨与跌,都与股票所属的股份公司无关。我国股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而股票是构成其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每个股民都要求公司退股还钱,那么公司会马上垮掉。要确保公司财产的稳定性和公司发行股票的连续性,就不能要求直接退股。
公司股东退股因退股的方式不同,具体操作也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为例。对内转让股权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外转让股权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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