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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
不是协议离婚就要诉讼离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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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当事人协议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证明;②;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⑤。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或不准予登记。违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民法典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我婚姻关规定: 1、首先协议离婚程序能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双否协调致抚养、财产割问题否协商其程序申请、审查、批准三步聚其、提离婚申请男双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共同亲自户口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程事应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关问题其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依办事双事离婚申请要加认真审查审查仅要听取双事陈述且要认真进行调查其三、经审查完全符合婚姻规定其意愿完全真实已妥善安排共同财产割没争议婚姻登记机关依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结婚证》2、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情况才走程序诉讼离婚三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指婚姻关系向民院提依解除与婚姻关系请求起诉事原告诉事告诉讼始事依享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民事诉讼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四条件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条件并具自特色:①原告必须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②明确告;③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民院管辖根据我《民事诉讼》规定离婚诉讼适用般域管辖即要求离婚必须向告户籍所民院起诉告户籍所与经居住致则向经居住民院起诉具备四条件离婚案件民院才能受理(所友情提醒要诉讼离婚定要注意写清楚离婚理由例婚外情造夫妻情破裂或者遭受家庭暴力等等)离婚案件起诉起诉者应向民院提交诉状副本诉状包括几面内容:①原告、告姓名、性别、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所根据事实理由;③证据证据源、证姓名住址民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随即始(2)审理审理指民院接起诉始诉讼程序做判决前所作切调查工作总依照我民事诉讼规定审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庭审理三阶段:①审理前准备②调解③庭审理(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再进行调解调解即行宣判民院宣判律公进行庭宣判应十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审程序结束事判决服向级院提起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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