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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一般情况之下,一方抚养子女时,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会给与对方一定的子女抚养费,而当抚养方,没有能力时就需要,另一方抚养或者给与全部的抚养费用。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子女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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