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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是怎样的

2022-07-02
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关键不在于其对被挪用的公款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而在于挪用公款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则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挪用公款的活动,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表现在: 1.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是否明知。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才能对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使用人只要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就可认定使用人有挪用的故意,至于挪用款项的性质可以在所不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使用人虽然对款项来源的非法性有所认识,但如果并不清楚挪用的是公款,便没有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因而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2.对挪用行为的挪用性质是否明知。仅有使用人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的明知,还不足以认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构成共犯。只有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因此,《解释》第八条将共犯仅限于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并取得挪用公款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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