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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
当然。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上文中。但是要注意的是,单纯侵犯专利权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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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是销售者的话,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呢?有三层含义:(1)只要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即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未经许可,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2)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拿出正规购货合同、正式发票访客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这里主要是籍这些资料,以证明行为人的“善意”。所以,如果行为人主张是淘宝上买的,或者在朋友的工厂里进的货,等,是不可以免责的。因为这里要讲究一个合理来源、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合理的价格。很难说在淘宝上用100元买了双古奇的包包,是合理的善意的。(3)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再次流入市场销售,承担因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被查封的产品应当就地封存或者销毁,至于进货的损失,你只能找你的上家追索了。
你所说的构成专利侵权。可以同时或分别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进行侵权赔偿。去年今年是中央“建立创新型社会”明确号召并积极大力推进的年份,国务院明确自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长时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并再次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分别对各部委的打击分工进行分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分别或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和解释。可见,全国范围的保护知识产权事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 因此,对侵犯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行政管理、司法诉讼两条途径均是目前均不失为可行的维权途径。 途径 1.向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由知识产权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侵权,保全证据为侵权赔偿获得相关证据,销毁专用模具和设备,并且不得转移已经制造或者库存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等; 途径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严重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赔偿《专利法》明确规定获得赔偿的依据、赔偿范围: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赔偿范围首先是根据专利技术实施的情况,确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专利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损失赔偿额,这种计算方法,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包括: (1)挤占销售市场后,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者被降价销售的损失,由于侵权产品粗制滥造,又未经研制费用的投入,产品质量低劣,成本费用低,大多采取低于专利产品价格出售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者降价销售。 (2)销售量下降造成利润减少的损失。因侵权产品大量进入市场后,一方面挤占了专利产品的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因侵权产品多是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使该专利产品的信誉受到影响。 (3)为收集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所开资的费用。 (4)为制止侵权行为,挽回名誉而刊登公告,发明声明所开支的费用。 (5)为侵权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证人费用等。 (6)侵权诉讼的受理费、鉴定费、勘察费及其其他费用。 (7)其他与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的开支费用。 在专利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其他方式确定赔偿额。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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