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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般是不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
行政复议审理开庭程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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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政务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复议定义为一种司法行为,并非是一个盖棺定论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的问题。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要抓住其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不把其归类于其他种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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